建設學習型企業 解讀政策性指引
科技成果轉化實務操作解答

2024年7月,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提出深化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改革,加強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建立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制度,深化職務科技成果賦權改革等要求。渤化集團深入開展學習型企業建設,持續加強對標學習,本篇內容將近期有關地方發布的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手冊中的部分共通問題進行了梳理,希望能夠為企業科研工作者和管理人員了解成果轉化政策、開展科技研發及成果轉化活動提供有益參考。下面就跟隨以下40個問題,一起學習吧!
問題目錄
1.什么是科技成果?
2.什么是職務科技成果?
3.技術秘密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4.創新主體應采取哪些知識產權管理措施?
5.如何界定職務科技成果?
6.署名科研人員為完成人的科技成果一定歸屬其所在單位嗎?
7.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哪些權利?
8.什么是科技成果轉化?
9.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范圍有哪些?
10.如何界定科技成果轉化有貢獻人員?
11.科技成果轉化有哪些具體方式?
12.什么是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13.什么是科技成果轉讓?
14.什么是科技成果許可?
15.什么是科技成果作價投資?
16.什么是合作實施轉化?
17.三技服務活動是不是科技成果轉化?
18.如何建立激勵轉化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
19.科技成果價值評估和定價時需要考慮哪些要素?
20.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有必要進行資產評估嗎?
21.實踐中科技成果轉化的定價方式有幾種?
22.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需要重點考慮哪些因素?
23.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公示有哪幾種類別?
24.以許可方式的科技成果轉化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25.以轉讓方式的科技成果轉化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26.單位直接參股作價投資方式的科技成果轉化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27.科技成果轉讓、許可凈收入如何核算?
28.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轉化有貢獻人員獎勵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29.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非在崗在學人員如何進行獎勵?
30.現行法律政策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有什么要求?
31.科研人員兼職創新、在崗創業有哪些具體規定?
32.技術轉移管理和服務人員是否可以申請職稱晉升?
33.與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哪些活動可以免征增值稅?
34.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活動申請遞延納稅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35.科技成果作價投資企業所得稅的分期納稅政策有哪些具體要求?
36.科技成果轉讓和許可活動享有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哪些?
37.科研人員因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的個人所得稅有何稅收優惠政策?
38.科研人員所獲現金收益個人所得稅的減半繳稅有何條件?
39.科研人員獲得現金獎勵需要自行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40.科技成果轉化后會不會有后續價值變化的決策責任?
1.什么是科技成果?
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2條的規定,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從該條規定理解科技成果的概念,應該包括三層含義:
(1)科技成果的主要來源是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通常是指采用學術研究、概念提出、試驗探索、樣品研制、迭代開發等活動所取得的成果。
(2)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成果具有實用性特點。一般來說,實用性的科技成果經過后續驗證、中間試驗之后能夠形成產品或商品,并產生一定的經濟效益。
(3)科技成果通常以知識產權為表現形式。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均可視為科技成果。但商標、研究報告等知識產權不在科技成果的范圍之內。
需要提出的是,《民法典》和《專利法》分別從技術合同和專利保護角度對科技成果中的“技術成果”和“發明創造”作出了具體規定。技術成果強調以知識產權為表現形式的技術方案,其外延比科技成果要小一些。發明創造的外延比技術成果更小,它除關注實用性之外,更加重視創造性和新穎性,并體現科技成果的市場競爭和保護屬性。
2.什么是職務科技成果?
法律政策中的職務科技成果可結合不同法律政策的調整對象進行解釋。
(1)職務科技成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2條規定的職務科技成果,是指執行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2)職務技術成果。《民法典》第847條規定的職務技術成果,是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
(3)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法》第6條規定的職務發明創造,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因此,職務科技成果、職務技術成果、職務發明創造均是科研人員為完成單位工作任務,或使用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3.技術秘密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技術秘密作為科技成果類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手段,是商業秘密的一種類型。技術秘密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關于“商業秘密”規定,而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實踐中的技術秘密包括產品配方、工藝流程、設計圖紙、技術方案、質量控制方法、研發數據、計算機程序等。技術秘密的構成要件包括:
(1)秘密性,即“不為公眾所知悉”。技術秘密是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無法從公開渠道獲得的技術信息。
(2)價值性,即“具有商業價值”。技術秘密因屬于保密信息而為權利人具有現實的或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能為權利人確立相對于競爭對手的競爭優勢。
(3)保密性,即“采取相應保密措施”。權利人采取防止泄露的措施,如簽訂保密協議或條款約定保密義務;通過制度、培訓、告知等對員工、客戶、訪客等提出保密要求。
4.創新主體應采取哪些知識產權管理措施?
知識產權作為科技成果的重要表現形式,是科技成果轉化的主要標的。高校、院所、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等創新主體應依照國家和地方法規政策,加強知識產權管理,以管理促創新,以保護強管理,積極推進科技成果類知識產權的轉化運用。具體可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強統籌協調,建立管理機構。建立統籌協調的知識產權領導機構,協調知識產權信息、轉化、人事、財務管理等部門。健全知識產權工作機構,引育更多專業人才。
(2)明確戰略規劃,完善管理制度。結合單位科學研究戰略,明確知識產權申請、登記、保護、轉化等具體內容。制定知識產權歸屬、信息、保護等具體制度,明確知識產權管理規范。
(3)強化宣傳普及,提升保護能力。組織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教育培訓,開展知識產權申請、保護、轉化等工作。探索商業評估、專利分析、專利布局等市場化措施,在技術轉移和技術推廣中強化技術秘密保護。
(4)加強過程保護,及時處理爭議。在論文發表、科技報告、技術推廣、校企合作、成果轉化、國際交流等過程中,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及時協調本單位內部知識產權爭議,處理與他人相關的糾紛。
5.如何界定職務科技成果?
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民法典》和《專利法》的規定,認定職務科技成果基本條件有兩個,即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和使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盡管《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相關政策并無具體界定職務科技成果的規定,但因職務發明創造、職務技術成果均是職務科技成果的重要類型,對于職務科技成果的具體界定,可以參考《專利法實施細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
(1)關于職務科技成果的權利單位。“本單位”既包括法人組織和非法人組織,也包括人事勞動關系所在單位和臨時工作單位。
(2)執行本單位的工作任務范圍。“執行本單位工作任務”包括: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技術開發工作;履行崗位職責或者承擔其交付的其他技術開發任務;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離職后一年內繼續從事與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交付的任務有關的技術開發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與其職工就職工在職期間或者離職以后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權益有約定的,依約定確認。
(3)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的界限。“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資金、設備、器材、原材料、未公開的技術信息和資料等。“主要是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包括職工在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資金、設備、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質條件,并且這些物質條件對形成該技術成果具有實質性的影響;還包括該技術成果實質性內容是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尚未公開的技術成果、階段性技術成果基礎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兩種情況不屬于“主要是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①對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約定返還資金或者交納使用費的;②在技術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物質技術條件對技術方案進行驗證、測試的。
上述規范性文件對職務技術成果或職務發明創造的認定要求,可以適用于所有類型職務科技成果的界定。職務科技成果權利人可在合法合規前提下,通過制定內部制度進行規范管理。
6.署名科研人員為完成人的科技成果一定歸屬其所在單位嗎?
最高人民法院在《海默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銘度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二審判決書》(〔2022〕最高法知民終1600號)中認為:科研人員有在工作過程中通過自身學習、探索內化成個人能力的經驗、知識和技能的自由。
科研人員經驗、技能的積累與單位密不可分,但并不必然導致研發人員在知識、經驗、技能之上形成的科技成果權屬歸于主張權利的單位。因此,職務發明創造的認定并不取決于發明創造是在單位內還是單位外作出,也不取決于是在工作時間還是業余時間完成,其決定因素在于是否執行本單位任務或主要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
在高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企業等創新主體科技成果轉化實踐中,尤其是科研人員所創辦的企業中,存在以個人名義或以創業企業名義申報知識產權的情形。個別科研人員人事勞動關系所在單位的制度文件,規定“科研人員如擅自以個人名義,或以關聯企業等主體申報知識產權的行為,屬于侵犯單位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是否合理,需要結合法律政策和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7.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哪些權利?
科技成果完成人所享有的權利,因職務科技成果和非職務科技成果的不同而不同。
(1)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所享有的權利。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專利法》《民法典》等的規定,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①署名權和獲得榮譽獎勵權。《民法典》第849條規定“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享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②現金或股份獎勵獲取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45條根據轉讓、許可、作價投資、合作實施等方式的不同,規定了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的不同比例的現金或股份獲獎權利;③優先受讓權。《民法典》第847條規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訂立技術合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時,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④特殊權利。在職務科技成果所在單位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前提下,完成人還可能獲得職務科技成果的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
(2)非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所享有的權利。根據《專利法》《民法典》等的規定,非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①知識產權申請權。《專利法》對非職務發明創造規定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②署名權和獲得榮譽獎勵權。《民法典》第849條的規定同樣適用于非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即“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享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③技術合同訂立權。《民法典》第848條“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于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可以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
8.什么是科技成果轉化?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2條規定,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這個定義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
(1)轉化目的是提高生產力水平。明確科技成果轉化是為提高生產力水平,即把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通過一定過程實現商品化或產業化,提高消費者的生產和生活要求。
(2)轉化的對象是實用性科技成果。將科學研究與應用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通過后續概念驗證、樣品試制、中間試驗等實際生產服務活動,服務于產業進步。
(3)轉化的過程具有復合多樣性。在實用性科技成果基礎上所開展的“轉化”活動,既包括技術推廣、技術擴散、合作實施、技術交易等“技術轉移”活動,也包括技術試驗、技術開發、應用生產等商品化的“成果轉化”過程。
(4)轉化的結果是發展新產業。只有做到“直至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等”,方能看到“多大程度提高了生產力水平”的結果,也才能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成效。
需要提出的是,對于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國家產業政策、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已經限期淘汰等科技成果,不得實施轉化活動。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成果轉化,需要經過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審批。科研事業單位等創新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確不得開展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成果及具體轉化行為。
9.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范圍有哪些?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44條規定,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但是,相關法律政策對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具體范圍并未作出明確界定。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和“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是指對技術成果單獨或者共同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也即技術成果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提出技術成果實質性技術構成并由此實現技術方案的人,是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但是,提供資金、設備、材料、試驗條件,進行組織管理,協助繪制圖紙、整理資料、翻譯文獻等人員,不屬于職務技術成果的完成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
實踐中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往往是科研項目團隊所有成員,科研事業單位可根據完成科技項目的實際情況,結合知識產權證書所載明,由科研項目負責人根據參與人員的創造性貢獻大小提交其所在單位確定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范圍。
10.如何界定科技成果轉化有貢獻人員?
結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規政策及科技成果轉化實踐,“轉化科技成果作出貢獻的人員”通常有三類人員:
(1)完成科技成果但未在知識產權證書上標記的人員。是指雖在科技成果的研究開發過程中有貢獻,但因各種原因未在科技成果知識產權證書中顯名的人員;
(2)對科技成果后續研發和轉化做出貢獻的研發人員。是指對科技成果后續概念驗證、中間試驗、產品開發、商品應用做出貢獻的人員;
(3)為成果轉化活動提供服務的人員。是指對科技成果的交易推廣、評價評估、模式設計、財稅法律、投資融資、培育孵化等活動提供服務的人員。
職務科技成果的持有單位可以制定內部制度,結合科研項目完成和科技成果轉化的實際情況,在參考科研人員意見基礎上,確定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貢獻人員的具體范圍。
11.科技成果轉化有哪些具體方式?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16條規定了自行實施轉化、轉讓、許可、合作轉化和作價投資五種方式,同時用兜底條款規定了“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因此,科技成果轉化有如下6種具體轉化方式:
(1)自行投資實施轉化;(2)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3)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4)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5)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6)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實踐中的科技成果轉化具有復雜性特點,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結合實際情況,既可以采用單一形式,也可以各種形式并用,還可以與技術研發、咨詢、服務等結合在一起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多種形式相結合的科技成果轉化方式可以視作“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結合2020年科技部等9部門《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和2023年市科委等7部門《關于印發〈上海市科技成果轉化創新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試點單位可以通過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以下簡稱“賦權”)實施科技成果轉化。需要提出的是,賦權活動僅僅是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產權激勵手段,并非一種具體轉化方式。
12.什么是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16條所規定的自行投資實施轉化,是由科技成果持有者運用自身資源和能力,對其擁有的科技成果開展持續研發、產品化、商品化和市場化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自行投資實施轉化方式具有如下特點:科技成果的持有者與實施轉化者重合,通常不發生科技成果知識產權的權利轉移;成果持有者獨立承擔轉化風險;成果持有者獲得全部轉化收益,獨享后續開發科技成果的權利。
自行投資實施轉化是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一種直接方式,有助于科技成果的快速應用和推廣,適用于那些擁有足夠資源和能力、希望完全控制轉化過程的科技成果持有者,但同時也要求科技成果持有者具有較強的市場運營和風險管理能力。
自行投資實施轉化需要的資金數量和失敗風險較大,只有較大規模的企業,才可能擁有較強的持續研發、中間試驗、產品應用、市場推廣等能力,在自行實施轉化上也擁有較強的實力。因此,自行投資實施轉化通常發生在較大規模的企業之中。
13.什么是科技成果轉讓?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16條所規定的科技成果轉讓,是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將科技成果轉讓給科技成果受讓人的轉化方式。
科技成果轉讓在《民法典》中的規定是“技術轉讓”,具有如下特點:轉讓方收取轉讓費,不與科技成果轉化效果直接關聯;成果未來收益與風險,通過轉讓交易全部轉移;受讓方不僅要求掌握轉讓知識產權權利,也要求掌握未來科技成果的專利申請權;受讓方需要支付的轉讓費用較多,需要有較強的經濟實力。
科研事業單位作為成果轉化的重要主體,有較強的科研力量和創新人才資源,但在成果的后續開發、中間試驗、市場推廣等方面存在不足之處。因此,科技成果轉讓一般發生在科研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從而使科研事業單位的研究開發優勢與企業的生產經營優勢產生互補效應。
14.什么是科技成果許可?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16條所規定的科技成果許可,是指被許可人通過與科技成果持有人簽訂許可合同,獲得實施科技成果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并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科技成果許可在《民法典》中的規定是“技術許可”,它是境外技術轉移活動中經常采用的方式,具有如下特點:不轉移科技成果所有權,被許可人只獲得使用權;當科技成果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時,被許可人受到的損失相對較小;有多種許可方式可供選擇,可以靈活使用。
根據科技成果權利人授予使用權的權利大小及其范圍,科技成果許可通常包括四種方式:
(1)獨占許可。被許可方在合同范圍內對科技成果的實施享有獨占使用權。合同約定的范圍包括時間和地域范圍,被許可方完全獨占許可方使用權,包括許可方在內的他人均被排除在外。
(2)排他許可。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約定的范圍內獨家實施其科技成果,而不再許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但許可方仍保留實施該成果的權利。
(3)普通許可。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約定范圍內使用成果,同時保留許可方使用該成果,并可以允許被許可方以外的他人實施。
(4)交叉許可。許可各方將各自擁有的成果使用權相互許可使用,互為技術供方和受方。在合同期限和地域內,合同雙方對對方的成果享有使用權、產品生產和銷售權。
15.什么是科技成果作價投資?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16條所規定的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是指將科技成果的價值折算股份或出資比例,以資本形式投入企業,取得企業的股份權益或股份比例。
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具體操作適用商法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第16條和《公司法》第48條的規定,股東或合伙人可以用知識產權出資。因此,據以作價投資的科技成果需要確定知識產權的價格,并將知識產權財產權轉移到目標企業。
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實質是將科技成果從生產要素轉變為資本要素,既可以利用科技成果與相關合作方新設企業,也可以將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到已有企業。這種轉化方式允許科技成果持有方將科技成果價值轉變為企業股權,有利于使科技成果供求雙方形成更緊密的利益共同體,共享利益,共同推進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作價投資轉化方式有如下特點:
(1)實現全鏈條轉化。科技成果的開發、實施、運營形成“轉化全鏈條”,有助于通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實現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的產業化。
(2)建立利益共享機制。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以共享股權收益方式,與企業經營管理相結合,促進企業長遠發展。
(3)形成風險共擔機制。科技成果持有者通過風險共擔機制,降低成果轉化風險,使成果持有者擁有投資者身份,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成功率。
(4)實施程序較為復雜。由于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涉及法律和政策問題較多,實施程序也相對比較復雜。
16.什么是合作實施轉化?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16條所規定的合作實施轉化,是指科技成果的持有者與其他組織或個人合作,共同將科技成果轉化為實際產品或服務,以實現科技成果的商業價值和社會價值。
合作實施轉化方式的特點有:有利于發揮科研事業單位和企業在科研能力、市場開發能力上的互補作用;聚合多方資源,形成風險分擔機制,降低成果轉化的市場風險與技術風險。
對于科研事業單位來說,可以將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以下簡稱“三技服務”)融合到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活動中,推進合作實施轉化。合作實施轉化有多種操作方式,以下方式可以參考:
(1)成果轉讓+技術研發。科研事業單位在成果轉讓給企業的同時,約定后續開展合作研發、委托研發等條款,并對后續知識產權的權利享有者做出約定。
(2)成果許可+技術研發。科研事業單位在成果許可給企業的同時,約定后續開展合作研發、委托研發等條款,并對后續知識產權的權利享有者做出約定。當然,科技成果的許可可以有多種方式。
(3)轉讓許可+咨詢服務。科研事業單位在轉讓或許可協議中,約定后續提供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
合作實施轉化是多元綜合的科技成果轉化方式,能夠聚合不同合作方的優勢資源,提高科技成果的轉化效率和成功率。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加速技術的市場化進程,合作方則可以獲取先進技術,提升自身的競爭力。
17.“三技服務”活動是不是科技成果轉化?
“三技服務”活動是指科研事業單位與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通過簽訂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合同所開展的產學研合作活動。2016年《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中提出“對科技人員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開展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給予的獎勵,可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本規定執行”。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也規定,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酬金提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判斷“三技服務”活動是否在科技成果轉化范疇之內的基本要求是“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具體有如下三個條件:(1)利用已經完成的科技成果是前提條件;(2)在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成果轉讓、成果許可、合作實施、作價投資基礎上開展“三技服務”活動是基本要求;(3)可以將成果轉讓、成果許可、合作實施、作價投資條款作為“三技服務”合同內容的一部分,也可以在簽訂成果轉讓、成果許可、合作實施、作價投資合同后簽訂獨立的“三技服務”合同。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結合具體項目需求,設計合理操作路徑,與合作方簽訂技術合同并進行合同認定登記。
18.如何建立激勵轉化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
建立激勵轉化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是國家政策的重要導向。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的指導意見》,要尊重科技創新規律,堅持正確的科技成果評價導向,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評價體系,激發科技人員積極性。
(1)堅持正確的科技成果評價導向,解決好“評什么”問題。堅持破立結合,按照科學、技術、經濟、社會、文化“五元”價值評價科技成果。著力破解“四唯”問題,完善項目評價、人才計劃評審、職稱評聘、高等院校和國有企業績效考核等各類活動的評價指標體系。
(2)構建多主體參與多元評價體系,解決好“誰來評”問題。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加快建立標準化績效評價體系,提升技術轉移機構和技術經理人專業化能力,引導科技成果第三方評價機構健康發展。發揮金融機構在科技成果評價中的作用,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投融資支持。
(3)完善科技成果分類評價機制,解決好“怎么評”問題。根據不同成果類型,形成符合科學規律的多元化分類評價機制。建立全周期評價機制,構建研發過程回溯、階段性評價和后評估機制。創新評價技術方法,推廣標準化評價和“以賽代評”,加強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平臺建設。
(4)強化科技成果評價應用,解決好“怎么用”問題。拓展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場景,加快建設科技成果轉化中試示范基地,實施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應用示范工程,優化科技成果轉化管理流程,制定激勵創新、寬容失敗的政策措施,優化科技成果評價生態。
19.科技成果價值評估和定價時需要考慮哪些要素?
為解決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交易價格參考問題,科研事業單位、企業等創新主體,可以通過建立激勵轉化的科技成果評價機制,探索應用類科技成果轉化的指標體系,實現市場條件下對科技成果交易價值的評判目的。
在具備價值評估條件前提下,可以參考以下要素對科技成果進行評估,并作為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定價依據:
(1)技術成熟度。即科技成果在從實驗室到市場過程中的可靠性、穩定性、安全性和適用性。
(2)技術創新性。即科技成果在理論、方法、技術或產品方面的突破或改進程度。
(3)市場需求度。科技成果的市場需求匹配度,包括潛在的市場規模和用戶需求。
(4)產品競爭性。同類技術或產品市場對比競爭狀況及科技成果自身的市場競爭力。
(5)政策支持度。是否符合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方向,是否有利于增進國家或地區的創新能力和產業進步。
20.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有必要進行資產評估嗎?
科技成果資產評估是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問題。探索符合科技成果轉化規律的國有資產管理模式,是科技成果轉化體制機制改革的重點內容之一。但是,資產評估并非科技成果轉化的必經程序。《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對科技成果資產評估的要求如下:
(1)不進行資產評估。科研事業單位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2)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科研事業單位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
因此,對于科研事業單位與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科技成果交易活動,可以通過制定內部制度的方式,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
21.實踐中科技成果轉化的定價方式有幾種?
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醫療衛生機構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應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可見,科研事業單位科技成果定價的法定方式有三種:
(1)協議定價。通常意義上的“市場化定價”,科技成果持有方與意向合作方通過協商方式,按照意思自治原則確定價格。
(2)掛牌定價。科技成果持有方在有交易資格機構掛牌,征集更多合作方,以獲得更高交易價格。
(3)拍賣定價。科技成果持有方通過有交易資格的機構以公開競價形式,將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作價投資給最高應價者的定價方式。
在科技成果轉化實踐中,科研事業單位通常根據科技成果持有方與合作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確定定價方式。當科技成果持有方的相關人員與合作方無關聯關系時,通常采用協議定價方式,反之則采用掛牌定價方式。拍賣定價方式在實踐中較少采用。“關聯關系”是指科技成果持有方的相關人員及其近親屬,在合作方中持有股份或者擔任董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
22.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需要重點考慮哪些因素?
在影響科技成果轉化的各種因素中,技術、資金、機制、人員、市場、政策等均有可能起到促進或制約科技成果轉化的作用。在具體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可以重點考慮技術成熟程度、后續研發難度、資金投入強度、市場成熟度與產業化風險、后續成果歸屬五個方面。
(1)技術成熟度。它反映了技術對于成果轉化目標的滿足可能性。在技術、資本、市場、人員等要素扭結疊加的產業化過程中,技術要素的影響權重未必是最高的。但技術的前瞻性、可實施性、所處研發階段等與技術成熟度相關的指標均有重要作用。
(2)后續研發難度。科技成果與普通商品有較大的差異,根據現有成果所處階段和成果的自身特點,往往需要后續研究開發,其難易程度是決定成果轉化方式選擇的關鍵因素。
(3)資金投入強度。科技成果轉化是利用現有科技成果或知識性資源,進行后續試驗、開發、應用、推廣,以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為目標的新產業發展活動,需要相關主體提供足夠強度的資金支撐。
(4)市場成熟度與產業化風險。科技成果轉化風險大小的判斷,與其未來所形成產品(服務)的市場成熟度緊密相關。市場培育和開發過程充滿各種變數,從概念想法到市場產品的任何階段,都可能存在反復試錯甚至失敗,即便形成穩定的產品,也可能因難以被消費者接受而無法實現收益。
(5)后續成果歸屬。在科技成果轉化實踐中,如果要進行后續研究,以開發出符合市場特點的商品或服務,除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經費做出合理安排之外,對后續的科技成果做出有效的歸屬安排就顯得十分重要,尤其對于通過轉讓、許可、作價投資等方式從他人處獲得科技成果,并進行后續轉化的情形。
23.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公示有哪幾種類別?
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信息公示辦法的通知》《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實施方案》等文件規定,可以把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的公示分為四種類型:
(1)協議定價公示。以協議定價方式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成果持有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2)獎酬分配公示。科技成果持有單位擬對科研人員發放現金獎勵或股份獎勵的,應當對包含科技成果轉化信息、獎勵人員信息、現金獎勵信息、技術合同登記信息等在本單位進行公示。
(3)干部獎酬公示。擔任領導干部職務科研人員的科技成果轉化現金收益和股份收益的獎勵的相關內容,應當在本單位公示。
(4)成果賦權公示。因參與賦權試點而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的活動,應當在本單位公示。
上述四類公示,通常公示期限為15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應當先行處理異議。為簡化科技成果轉化流程,提高轉化效率,如果某項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同時涉及四類情形的,建議在辦理科技成果轉化業務活動時,采用“一表通辦”方式合并公示。
根據前述法律規定,科技成果持有方采用掛牌交易方式,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確定價格的,可以按照技術交易場所規則進行公示,其公示時間因其規則不同而存在不同時間要求。需要指出的是,掛牌交易公示之后,無需在科技成果持有單位再次公示。
24.以許可方式的科技成果轉化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2022年10月,財政部會計司發布了2022年第一批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應用案例,以許可方式的會計處理案例如下:
(1)案例材料。甲高校將環境學院 A 團隊完成的“**污染場地綠色可持續修復評估系統”,普通許可乙公司使用,許可期限為 2 年,雙方約定許可使用費為 40 萬元,并簽訂了合同。甲高校將雙方簽訂的合同到該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辦理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手續。2022 年 3 月,甲高校收到乙公司銀行匯款 40 萬元,并按合同約定向乙公司開具零稅率增值稅普通發票。假設在轉化過程中,未發生相關稅費。
(2)案例分析。該案例科技成果采用許可方式轉化,適用于《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4609 其他收入”科目核算相關規定:單位科技成果轉化所取得的收入,按照規定留歸本單位的,按照所取得收入扣除相關費用之后的凈收益,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3)財務處理。甲高校收到乙公司匯款 40 萬元時賬務處理如下:①財務會計:借:銀行存款40 萬元;貸:其他收入40 萬元。②預算會計:借:資金結存——貨幣資金40 萬元;貸:其他預算收入40 萬元。
25.以轉讓方式的科技成果轉化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根據財政部會計司發布的2022年第一批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應用案例,其中以轉讓方式的會計處理案例如下:
(1)案例材料。2022 年 3 月,甲高校將 A 團隊完成的“一種**床干洗選煤設備”發明專利,轉讓至乙公司,雙方合同約定轉讓費為 150 萬元,并簽訂了合同。甲高校將雙方簽訂的合同到該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辦理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手續。2022 年 3 月雙方到專利局辦理了專利權歸屬變更手續,甲高校收到乙公司銀行匯款 150 萬元,并按約定向乙公司開具零稅率增值稅普通發票。假定轉讓過程中未發生其他費用。
(2)案例分析。該案例科技成果采用轉讓方式轉化,適用于《政府會計準則第 4 號——無形資產》第二十一條相關規定:政府會計主體按規定報經批準出售無形資產,應當將無形資產賬面價值轉銷計入當期費用,并將處置收入大于相關處置稅費后的差額按規定計入當期收入或者做應繳款項處理,將處置收入小于相關處置稅費后的差額計入當期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四十三條相關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甲高校應將本次轉讓所獲得的款項確認為當期收入。根據《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相關規定:單位科技成果轉化所取得的收入,按照規定留歸本單位的,按照所取得收入扣除相關費用之后的凈收益,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科目。
(3)賬務處理。甲高校收到乙公司 150 萬元款項時賬務處理如下:①財務會計:借:銀行存款150 萬元;貸:其他收入150 萬元。②預算會計:借:資金結存——貨幣資金150 萬元;貸:其他預算收入150 萬元。
甲高校將轉讓的“一種**床干洗選煤設備”專利無形資產核銷時賬務處理如下:①財務會計:借:資產處置費用535 元;無形資產累計攤銷535元;貸:無形資產1070 元。②預算會計:不做賬務處理。
26.單位直接參股作價投資方式的科技成果轉化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根據財政部會計司發布的2022年第一批政府會計準則制度應用案例,其中單位直接參股作價投資的進行會計處理案例簡要介紹如下:
(1)案例材料。2019 年 6 月,甲高校將環境學院 A 教授團隊完成的“一種廢電路板與**廢液有價金屬協同回收方法”等 2 項發明專利,作價 90 萬元,聯合乙公司共同出資設立丙公司,甲高校(含院系及其團隊部分)占股 30%。甲高校將本次科技成果轉化所獲丙公司 30%股權分配如下:學校 7%、環境學院 8%,獎勵 A 教授團隊 85%。按照甲高校管理規定,歸屬于學校和環境學院的 15%股權(共計丙公司股權的 4.5%)由甲高校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甲高校、A 教授和乙公司三方簽署了出資協議,并按規定完成了產權變更手續。根據投資協議約定,甲高校以知識產權出資 13.5 萬元,占股 4.5%;A 教授以知識產權出資 76.5 萬元,占股 25.5%;乙公司以貨幣資金出資210 萬元,占股 70%。甲高校無權決定丙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或參與丙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決策,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甲高校對丙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
甲高校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對發明專利進行會計核算,將專利依法取得時發生的專利申請階段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確認為無形資產。截至 2019 年 6 月,甲高校轉讓的兩項發明專利基本情況如下:2020 年丙公司沒有進行分紅,2021 年 1 月丙公司宣告向股東分紅 50 萬元,按照持股比例甲高校確認應收股利 2.25萬元,2021 年 2 月甲高校收到丙公司分紅款。2022 年,甲高校將對丙公司的股權轉讓給丁公司,股權轉讓價款為 150 萬元。
(2)案例分析。初始投資時適用于《政府會計準則第 4 號——無形資產》第23條相關規定。持有期間分紅時適用于《政府會計準則第 2 號——投資》第16條相關規定。股權處置時適用于《政府會計準則第 2 號——投資》第19條相關規定。
(3)賬務處理。按照初始投資時、持有期間分紅時、股權處置時三個時間節點進行處理。
27.科技成果轉讓、許可凈收入如何核算?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43條規定,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在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后,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28.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轉化有貢獻人員獎勵時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法律政策的規定,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對轉化做出貢獻人員可以獲得獎勵。在科技成果轉化獎金分配實踐中,對相關人員的界定需要注意幾個問題:
(1)對研發工作無實際貢獻的科技人員。對于在科技成果知識產權證書中雖有姓名標記,但經項目負責人及單位認定,對科技成果實際完成沒有實際貢獻的人員,可以不予獎勵。
(2)對研發活動有實際貢獻的科技人員。對于雖未在科技成果知識產權證書中標記姓名,但經項目負責人及單位認定,對科技成果實際完成有貢獻的人員,可以給予獎勵。
(3)對科技成果轉化推進有貢獻的人員。對于科技成果的專利布局、工程化、投資融資、孵化培育、技術推廣等轉化活動有貢獻的,可以按照“對科技成果轉化有貢獻人員”進行獎勵。
需要說明的是,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負責轉化項目審批、審核的人員,如果沒有實際開展協商談判、模式設計、專利分析、投資融資等專業服務的,不宜參與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
29.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非在崗在學人員如何進行獎勵?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44條規定“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可見,判斷是否應當發放獎酬金的依據為是否為“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是否在崗、在編、在站、在學并非判斷依據。因此,離退休人員、離職人員、博士后出站人員、解除勞務派遣關系人員、畢業學生等(統稱“非在崗在學人員”),如果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享有獲取獎酬金的權利。
在非在崗在學人員中,結合1981年《關于安排和組織好離休、退休、退職黨員組織生活的通知》,離休人員是指建國前參加革命的老干部,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的情況較為少見。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2014年施行)、《博士后管理工作規定》(國人部發〔2006〕149號)等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退休或離職后將不再與其簽訂人事合同,采用勞務派遣方式派駐事業單位人員在派遣合同終止后不再具有用工關系,學生畢業也不再以課題組人員參與單位研究。盡管如此,非在崗在學人員在原有工作崗位中可能存在為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對其獎酬金是否發放及如何發放就存在問題。
對于實踐中可能會發生非在崗在學人員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獎酬金發放,建議科研事業單位在其科技成果轉化內部制度中做出具體規定,也可在退休、離職、出站、畢業、解除勞動合同時,就獎酬事項做出約定。在沒有協議約定情況下,可采取如下措施進行獎勵:
(1)征得非在崗在學人員同意。非在崗在學人員享有科技成果轉化的知情權,科研事業單位對于職務科技成果轉化事項,應當及時告知非在崗在學人員知曉,并征得其同意。
(2)保障非在崗在學獎酬權。對于現金獎勵,應當及時向非在崗在學人員發放;對于股份獎勵,可以由科研項目或轉化項目負責人與非在崗在學人員協商是否放棄及如何持有股份。
(3)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因非在崗在學人員不存在“工資、薪金所得”,應當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律政策規定,由科研事業單位進行代扣代繳。
30.現行法律政策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有什么要求?
與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政策均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新創業。2016年《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2017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2019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等均有科研人員離崗創業的政策規定,具體要求如下:
(1)完成本職工作。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征得單位同意,方可離崗創辦企業;
(2)保留人事關系。原則上保留不超過3年時間內的人事關系,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3)持續科研項目。科技人員離崗創業期間所承擔的國家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原則上不得中止,確需中止的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辦法辦理手續;
(4)依規依約辦理。單位應當建立制度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兼職、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期間和期滿后的權利和義務。
31.科研人員兼職創新、在崗創業有哪些具體規定?
2017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2019年《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等規定,支持和鼓勵科研人員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
(1)可以“雙線”申報職稱。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的科研人員既可以在人事關系所在單位,也可以在兼職單位或創業企業申報職稱。
(2)獲得報酬等獎勵激勵。到企業兼職創新的科研人員,與企業職工同等享有獲取報酬、獎金、股權激勵的權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享受社會保險權利。兼職單位或創業企業應當依法為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其在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外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由相關單位或企業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鼓勵企業為兼職創新人員參加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提供補貼。
(4)維護所在單位權益。科研人員開展“雙創”活動,需要在保證保質保量完成本職工作的基礎上,進行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人員享有參加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培訓、考核、獎勵等各方面權利,工資、社會保險等各項福利待遇不受影響。經與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協商一致,科研人員兼職創新或在職創辦企業期間,可以實行相對靈活、彈性的工作時間。
(5)簽訂創新創業協議。科研事業單位在科研人員兼職創新和在崗創業期間,應當與其約定兼職期限、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事項。創業項目涉及科研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科研成果的,科研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及相關企業可以簽訂協議,明確權益分配等內容。
32.技術轉移管理和服務人員是否可以申請職稱晉升?
2017年《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家技術轉移體系建設方案>的通知》提出,加強技術轉移管理人員、技術經紀人、技術經理人等人才隊伍建設,暢通職業發展和職稱晉升通道;支持和鼓勵高校、科研院所設置專職從事技術轉移工作的創新型崗位,績效工資分配應當向作出突出貢獻的技術轉移人員傾斜。2019年《關于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 增強科技創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見》也有“設立技術轉移專業崗位,為技術轉移人才提供晉升通道”的規定。
33.與科技成果轉化相關的哪些活動可以免征增值稅?
根據2016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1《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的規定,“轉讓技術”“研發服務”范圍內的業務活動,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結合《民法典》關于技術合同的規定,對于與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活動免征增值稅的要求,可做如下理解:
(1)轉讓和許可業務可以免征增值稅。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因此,包括技術秘密、專利申請權在內的科技成果轉讓和許可活動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稅的稅收優惠。
(2)技術研發業務可以免征增值稅。技術研發或技術開發服務是指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具體可以包括合作研發和委托研發。
(3)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業務有條件免征增值稅。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即轉讓方或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可以免征增值稅。單純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業務不享受免征增值稅。
需要說明的是,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由省級科技部門認定,并持有書面合同和科技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稅收主管機關備查。
34.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活動申請遞延納稅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根據2016年《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企業或者個人以技術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或者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使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選擇科技成果作價投資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因科技成果作價投資選擇使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的,需要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遞延納稅的技術成果。可以享受遞延納稅的科技成果包括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2)遞延納稅終止的條件。科技成果作價投資遞延納稅終止的時間為股權轉讓,科研事業單位采用自行作價投資后,再將股份轉讓(劃撥)給資產公司持股的,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
(3)實施股份獎勵的主體。科研事業單位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的,可以將科技成果直接向其下屬資產公司轉讓和(或)向科研人員賦予科技成果所有權。但資產公司無權在持股后直接向科研事業單位的科研人員進行股份獎勵。
(4)辦理轉讓合同認定登記。盡管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活動可以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政策,但因該類合同不在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范圍之內,通常將按照技術轉讓合同進行認定登記。
35.科技成果作價投資企業所得稅的分期納稅政策有哪些具體要求?
根據2014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具體要求如下:
(1)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范圍。限于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居民企業,或將非貨幣性資產注入現存的居民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因此,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范圍之內。
(2)確認資產轉讓所得的方法。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并按評估后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后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于投資協議生效并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3)企業對外投資的計稅基礎。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而取得被投資企業的股權,應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被投資企業取得非貨幣性資產的計稅基礎,應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
36.科技成果轉讓和許可活動享有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哪些?
《科學技術進步法》第90條規定,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因此,科技成果轉讓和許可活動是按照“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后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減免企業所得稅,500萬元以內全部免繳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的部分減半征收。2010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對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的繳納做出了解釋性規定:
(1)技術轉讓的范圍。技術轉讓的成果包括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2)技術轉讓的定義。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可見,科技成果轉讓和獨占許可均在技術轉讓范圍之內。
(3)技術轉讓合同認定登記。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4)對出口禁限技術的限制。居民企業技術出口應由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進行審查。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5)關聯交易技術轉讓除外。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37.科研人員因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的個人所得稅有何稅收優惠政策?
《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34條規定,國家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科技成果轉化活動實行稅收優惠。《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國資委關于轉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校、轉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員以技術轉讓、技術許可取得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38.科研人員所獲現金收益個人所得稅的“減半繳稅”有何條件?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的規定,科研人員“減按50%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條件如下:
(1)針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包括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校、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校是指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科研機構和公辦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屬科研機構和高校;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需同時滿足: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在民政部門登記,并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其記載的業務范圍應屬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成果轉讓、科技咨詢與服務、科技成果評估”。對于民辦非營利性高校,應取得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記載學校類型為“高等學校”。
(2)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須同時符合的條件。針對完成或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科技成果是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科技成果轉化是指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向他人轉讓科技成果或者許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簽訂技術合同,在技術合同登記機構進行審核登記,取得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后,按照規定進行公示。
39.科研人員獲得現金獎勵需要自行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的規定,科研事業單位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益中獲得獎勵的現金收益,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向科技人員發放現金獎勵時,應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并按規定向稅務機關履行備案手續。因此,科研人員無需自行繳納個人所得稅,而是由其所在單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40.科技成果轉化后會不會有后續價值變化的決策責任?
2016年《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規定,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通過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的,或者通過協議定價并在本單位及技術交易市場公示擬交易價格的,單位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因此,科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在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只要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履行勤勉盡責的義務,即使市場價值大幅提升,也不承擔定價決策責任。尤其重要的是,要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制度,確保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規范性和透明度。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提出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和重點任務,從“加強企業主導的產學研深度融合”等科技成果轉化各主體各環節提出了具體改革要求。渤化集團深入落實新一輪國企改革提升三年行動,通過深化學習型企業建設,結合集團黨委“13立13破、20場攻堅戰、16項實質性新突破”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科技轉化相關政策學習實踐,積極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機制改革,加速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加快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傾力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行業一流化工企業集團。